合规指南 |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游戏运营合规要点与趋势
本文内容节选自“协力游天下”沙龙第二期的中的“游戏资讯播报”环节内容。
自2000年5月9日《光明日报》发表《电脑游戏:瞄准孩子的“电子海洛因”》一文以来,未成年人保护便一直是游戏行业监管的主要动因之一,另一方面,其也是游戏行业合规中不可忽视的重点。作为时隔14年的修法,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一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在该法第五章“网络保护”中的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中,提出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防止网络沉迷、网络直播、网络欺凌等多方面要求。
那么今天专栏就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相关规定为线索,为大家简要梳理与本次新未保法相关的游戏合规要点。
一、未成年人数据处理
(一)相关条文
新未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解读与合规建议
此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定,也是近年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加强的一个体现。其中不仅要求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还要求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更正和删除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实际上,在游戏企业日常的个人信息处理中,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合规远比新未保法规定的复杂,此前我们曾在专栏中介绍过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合规指南 | 游戏公司个人信息合规指南》,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章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还有如下需要注意的点:
1.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注销不存在匿名化
在此前文章中,我们有提到,根据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要求注销账号的玩家,游戏企业有义务提供账户的注销方法,且必须简便易操作。而在账号注销后,应当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的敏感数据外的所有个人信息。
而对于未成年人的数据而言,根据《规定》,无论是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关系的解除,还是在儿童或其监护人要求、抑或是在停止运营产品或服务时,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手段只有“删除”,不能进行匿名化处理。
2.为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准备应急预案
根据《规范》10.1条以及《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游戏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泄露、毁损、丢失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以至少每年一次的频率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当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儿童及监护人。
3.工作人员“最小授权原则”
根据《规范》7.1条以及《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游戏企业应当设置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以最小授权原则设置儿童个人信息的访问范围。当需要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访问的,应当经过负责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员的审批并记录访问情况。此外,还应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实名认证、防止网络沉迷
(一)相关条文
新未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新未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二)解读与合规建议
2007年,八部委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未成年玩家根据游戏时间划分“正常游戏时间”、“疲劳游戏时间”以及“不健康游戏时间”并减少相应游戏收益等防沉迷措施成为了所有网络游戏的强制要求。
此后,随着监管和法规的发展,防沉迷的要求不断更新,至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防沉迷的除了此前的实名认证和“三段收益递减”外,还增加了限制游客体验模式(不超过1小时且不得充值消费,15天内不得重复提供)、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长(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业界俗称“宵禁”)、限制付费(为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玩家设置单次/每月充值上限)等多项要求。
而此次的新未保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除了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防沉迷的一系列要求外,也带来了一些监管的趋势和动向:
1.“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的建立
在新未保法第七十五条中,首次提到了“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尽管在目前的公开渠道尚未有对该系统的介绍,但从其文义以及一些行业内的动态可以进行推测,该系统将一改以往各家公司分别进行实名认证的做法,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而该系统建立的最大意义可能也在于打通不同运营商之间的“藩篱”,让未成年玩家的游戏时间在不同运营商之间实现“统一”。
2. 从法律层面对适龄提示制度进行确认
之前专栏曾经介绍过人民网的“游戏适龄提示平台”(《漫谈游戏 | 从“全年龄”到“18+”,漫谈游戏的适龄提示制度》),但如读者朋友们所见,该适龄提示平台并非官方性质,目前也已实质性停摆。
而在新未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所要求的适龄提示所依据的是“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这将游戏的适龄提示指向了另一个“神秘”机构:“网络游戏道德委员会”,也从侧面说明了“国标”适龄提示的存在。无独有偶,在2020年7月31日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游戏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注适合的年龄段,并对控制游戏时长、频次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
三、UGC内容管控义务
(一)相关条文
新未保法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解读与合规建议
作为的游戏重要玩法之一,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借玩家之手为沙盒类游戏贡献了源源不断的新游戏内容的同时,也为游戏内容带来了极强的不稳定性。若不对UGC进行管控,放任玩家“自由发挥”,将成为游戏内容合规的重大隐患。今年4月底被爆存在涉黄问题的游戏《迷你世界》就是由于运营方疏于对UGC监管,致使在玩家自创关卡中创建的大量的淫秽色情内容未被及时发现和删除。在该情况被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关注,并进而导致该游戏的开发和运营方深圳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被深圳市网信办约谈,游戏下架一个月整改的后果。
图:网传《迷你世界》游戏中的涉黄内容
此次,新未保法针对UGC存在“可能影响”、“危害”和“违法犯罪”三种情况下企业所应采取的不同措施进行了规定,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企业对UGC的管控义务和具体操作要求。
而对于实际游戏运营中的UGC合规,小编给出如下建议:
1、UGC实现100%的“先审再上”
同样作为内容创作和网络传播的渠道,视频网站和网络文学等平台都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内容审核机制,在上传到发布之间通过人工或人工结合AI自动识别技术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上传内容不予发布。作为有UGC的网络游戏,也应在上传和发布间增加审核内容环节,确保内容100%的先审再上。
2、避免过多依赖客户端资源
为了减轻服务器和网络的压力,一些网络游戏会选择将部分数据和内容的存储和处理留在本地并通过P2P传输技术在用户间传播,这其中就包含了UGC关卡等内容。但是,本地的数据和内容的P2P传播由于其容易脱离游戏企业的管控的特性,容易成为部分用户绕过内容审核的手段。因此,含有UGC的游戏的运营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客户端资源的依赖,以防玩家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内容审核机制。需要使用的,也应当加入必要的内容核验机制以防篡改。
3、关注玩家社区
从《迷你世界》的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同年龄段玩家的思维和交流模式有显著差异,在玩家群体的交流中不乏各类“梗”和“黑话”,加大了内容审核的难度。因此,包括内容审核人员在内的游戏运营方应当关注玩家社区,在确保与玩家群体交流的同时也能在相关问题出现的初期发现并准备对策,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结语
通过本文我们不难看出,新未保法对于游戏行业而言,更多的是对现有制度的一个确认,也是对未来监管合规趋势的一个规划。新未保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想到,在距离其生效的半年时间中,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保护监管政策和法规落地,专栏也将持续进行关注,为读者朋友们带来独家的分析。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小编温馨提示:
“星标”、“转发”、“在看”,给小编加鸡腿哦!
投稿请联系shipa@shipa.org
近期热文
出海谈 | 欧盟新数字内容指令下的游戏企业十大风险
出海谈 | 浅谈中日名著改编作品的商标风险 漫谈游戏 | 从《原神》谈动作捕捉中的著作权问题 案例解读 | 当作弊玩家成为中间商——浅谈“飞机团”式作弊经营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案例解读 | 当游戏作弊不止于外挂——记一个正本清源的典型案例之诞生 理论争鸣 | 以影像技术为视角探析电影及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 漫谈游戏 | 漫谈游戏主机模拟器的法律风险——以美国法律环境为视角
案例解读 | 盗用版号商标上架赌博游戏被判赔300万元
合规指南 | 游戏公司个人信息合规指南 案例分析 | 漫谈《率土之滨》模拟器案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可能性 案例解读|从《倩女幽魂》联动《微微一笑很倾城》案看影游联动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解读 |《我叫MT案》中不应被忽视的重要细节——非法演绎作品 合规指南 | 网络直播配乐合规指南——从麒麟童诉斗鱼案说起 漫谈游戏 | 从“全年龄”到“18+”,漫谈游戏的适龄提示制度 漫谈游戏 | 漫谈游戏中的传承 漫谈游戏 | 漫谈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电子游戏反作弊中的应用 案例解读 | “致敬”有风险,“玩梗”需谨慎 ——《拳皇》角色侵权案解读
漫谈游戏 | 从《我的世界》到《我的三体》——游戏二次创作中的著作权
案例解读 | 美国法律下的电子游戏作品与知名商标的“攻守道”
理论争鸣 | 当网易“碧玉瓜”遇上任天堂“大头菜”,是致敬还是抄袭? 合规指南 | 浅谈境外连载作品改编游戏内容风险的防范与应对——从《我的英雄学院》角色名不当事件说起 理论争鸣 | 刍议电子游戏作品可受保护独创性表达分析模型优化——基于互动设计要素